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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重点分析
1.“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新《办法》取消了涉证、涉税的限制,仅沿用了原《办法》关于罚款额的限制,规定“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评定记录。”一是从社会危害性考虑,无论是程序性违规还是实质性违规,罚款1万元以下,表明其危害性不大;二是可操作性强,便于掌握;三是与原《办法》相衔接,有延续性。
2.“进出口总值”。新《办法》明确规定“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解决了加工生产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口值问题。加工生产企业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按照其加工生产货物的进出口值进行统计。
3.“报关差错率”。新《办法》明确规定是“指企业上一年度所有报关员记分的总次数除以报关单总数的百分比。”过去由于“报关单差错率”难以判断和计算,实践中各关都未把该指标作为分类的标准,指标虚置,而“报关差错率”指标与现行的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有效结合,数据可以直接从报关员IC卡记分考核管理系统中提取,便于操作。
《通商》:新《办法》规定,申请AA类企业必须“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